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一、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开挖渠沟、打井、取土、采石等活动;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将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直接穿过、浸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四)将再生水管道或者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高秆作物或者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
(七)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八)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的;
(七)隐瞒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
(八)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破坏、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