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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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94460/201705-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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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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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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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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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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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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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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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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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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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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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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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濉溪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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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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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发改价格[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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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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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濉溪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各供(取)水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规定,报经县政府2017年4月22日第三次县长办公会同意,决定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二、相关政策
1、优惠标准。对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据实免收到户水费。
2、优惠方式。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具体办法由县各自来水公司制定,县财政局拨付,同时报县发改委(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3、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缴纳方式及资金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国家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濉溪县财政局 濉溪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