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县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及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保证我县城市供水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等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并同步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3(含)立方米(每户每年156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05元/立方米,即1.35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3立方米以上至19(含)立方米(每户每年156-228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725元/立方米,即2.025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19立方米(每户每年228立方米)以上,水量基数价格上调2.75元/立方米,即4.0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本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施,统筹并同步安排其他用水价格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简化水价分类,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特种用水5类中的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归并后的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2.5元/立方米。其中,机关用水每立方米增加0.70元;经营性、建筑施工用水与原价格相同,为2.5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3.00元/立方米。
四、其他相关政策调整
(一)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我县实际征收标准计入价外费用。
(二)建立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联动机制。如国家、省进一步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则以实际征收标准计入自来水终端销售价格,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5立方米/月·户用水量的优惠政策。
(四)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后,按阶梯水价政策执行。
附件:濉溪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濉溪县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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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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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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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阶梯
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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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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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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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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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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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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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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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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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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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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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用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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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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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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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洗浴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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